红网时刻新闻5月30日常德讯(通讯员 涂佳茹)近日,澧县辖区发生一起因醉酒驾驶电动车引发的单方交通事故,驾驶人杜某在事故中受伤。万幸的是,杜某佩戴的安全头盔发挥了关键保护作用,身体轻微受伤,生命无大碍。
民警根据现场监控调查取证得知,4月1日14时01分许,杜某驾驶号牌为常德100****的两轮电动车,沿澧县洗墨池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澧州实验学校北门前路段时,与道路边制岩碰擦后失控撞到制岩上的树木后侧翻倒地,导致杜某受伤,电动车受损。杜某当时头部佩戴有安全头盔,只是身体软组织挫伤。经医疗机构抽血检测,结果显示杜某血液中乙醇浓度高达214.0mg/100ml,属于醉酒驾驶非机动车。
办案民警依据现场勘查的相关证据作出了事故认定,杜某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,完全丧失安全驾驶能力,其行为违反了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“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、三轮车、电动自行车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:(三)不得醉酒驾驶。”之规定,此事故属单方事故,当事人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,并依法对其作出了罚款50元的处罚。
澧县公安交警提醒广大人民群众,生命无价,安全至上,切勿酒驾。无论驾驶何种车辆都不应饮酒,避免造成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。骑车时请务必佩戴好安全头盔,杜绝侥幸心理。
来源:红网常德站
作者:涂佳茹
编辑:胡金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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